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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农村劳动力转移-我县动态


垫江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民就业技能,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农业部、财政
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重庆市农业局、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重庆市实
施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渝农科发[2004]10号)和垫江县委、县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垫江委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提高农民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
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
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努力提高农民转
岗就业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目标任务
    
    2004年全县依托阳光工程项目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示范性培训8000人,使受
训农民熟练掌握一项非农产业岗位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
2万人,通过印发资料、咨询服务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提高农民进城
务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通过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项目的带动,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服务
网络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的流动,降低农民进城务工的成本,推动全县农村劳动力
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全面展开。

    三、实施内容

    (一)培训

    1、培训对象

    凡持有我县农村居民户口、年龄在16-45周岁的农村居民,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身体健
康,有转移愿望的本县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凭本人身份证在县认定的培训单位申请参加培训。

    2、培训内容及方式

    重点对农村劳动力开展向非农产业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
训为主,当前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市场需求,主要是家政服务、餐饮、旅店服务、美容保健、
建筑、缝纫、计算机等行业的基本技能。由申请承担项目任务的培训机构按照中央六部委,市
七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招生,开展培训。培训单位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材
建设,选用或开发适合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的教材。技能培训要以现场教学为主,努
力提高培训学员实际操作能力。        

    3、培训时间

    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
15-90天。技能培训要根据岗位特点、培训机构的具体情况,尽量在基层设立培训基地,方便
农民学习。

    4、考核与发证 

    承担阳光工程项目的培训机构要对培训质量负责。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参加理论考试和
技能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学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
应的职业等级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职业技能鉴定只能收取成本费。

    (二)就业

    就业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主要目标。承担项目任务的培训机构要以订单、
定点、定向和委托培训为主,努力疏通就业渠道。要鼓励各培训机构依托市、县劳动力市场和
中介机构建立劳务输出窗口,为学员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鼓励一批诚信度高、农村劳
动力就业服务基础好的中介机构加强与培训机构、用人企业的联合,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
网,及时为农民、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平台,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
训就业服务环境,打造劳务品牌,做大做强"垫江农村劳务经济"。

    (三)管理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的工作目标是把各级政府支持并制定农村劳动力
转移培训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落到实处,实行管理机构和培训单位分离。对培训单位承
担示范性培训任务按照合同进行管理。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库、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资源库、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信息交流平台和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监督机制与管理细则,确保完成
"阳光工程"各项任务指标,让农民直接受益。

    四、实施步骤

    (一)成立办事机构

    为加强阳光工程组织领导,我县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由县农业局、财政局、
农村工作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共同实施,
并实行委办局联席会议制度。县成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
阳光工程办公室成员由县农业局、财政局、农村工作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委员会、
科学技术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组成。阳光工程办公室地点:垫江县农业局科教科,
邮编:408300,联系电话:023-74687381        74512219(传真),联系人:杨通文。

    (二)认定培训基地

    依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意见》,垫江县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培训机构发布公
告。各培训机构根据自身的培训能力自愿向垫江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说
明本培训机构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能力和条件,提交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定向培训合
同、法人单位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培训机构的申报情况,组织相关部
门的人士,并采取招投标的办法,在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培训基地。

    (三)组织项目申报 

    依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垫江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将通过认定
的培训基地,组织申报阳光工程项目。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重庆市下达的培训任务,迅速分
解到培训基地,并将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与培训基地签订示范性
培训任务合同,合同书包括培训人数、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收费、培训就业
去向等条款。合同一式三份,项目培训机构和县、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各一份,由县阳光工程办
公室于5月20日以前将合同书分别报市阳光工程办公室。

    (四)开展转移培训

    培训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实施工作。培训机构与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签订合
同后,按照合同签订条款,制定培训方案,开展招生,组织学员参加培训。培训机构对培训学
员按培训岗位设立教学班进行管理,并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每期培训结束要建立农
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账。培训台账内容包括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
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转移就业台账包括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
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单位每季度必须在每季度末的20日前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报
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见垫江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情况季报表),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汇
总本县情况后报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要紧紧围绕农民就业技能,科学设置
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

    (五)培训和就业补助

    参加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重点培训机构开展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均可
享受财政的直接补贴。财政补助农民的培训费和对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的
奖励,凡持有我县农村居民户口、年龄在16-45周岁的农村居民,参加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重点培训机构开展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均可享受财政的直接补贴。财政补助农
民交纳培训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定点培训机构经审核公布的培训费标准30%补助,但每人最高补助
不超过400元;对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经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查,培
训学员实现非农就业,达到85%以上的合格率,同时就业时间稳定在一年以上的,可按培训合格
人员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培训费直补农民是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保障措施,我县拟推行培训补助资金以"代金券"的
补贴形式发放给农民。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实施。        

    (六)检查验收

    培训项目的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原则上由各培训机构写出自评报告,县阳光工程办公
室组织开展检查,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查。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下达的培训计划和任务
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农民培训台帐、农民转移就业台帐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报
告是培训单位报账的主要依据。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县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检查验
收报告报市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士开展抽查,形成抽
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未完成项目任务的培训单位将
减少或不安排明年培训计划。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将
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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